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围绕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内容做出3处修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删除。 \r\n 此次《政府采购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上,取消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证则意味着降低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门槛,势必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工作或政府采购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r\n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从长远来看,这些影响将是利大于弊。何红锋表示,在未来的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市场进入门槛的降低,会加速代理机构相互间优胜劣汰的竞争;同时,采购代理费用的市场价格也会相应地降低;此外,采购代理机构的竞争日趋激烈化,也能促使它们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优化自身的结构。 \r\n 针对《政府采购法》修改后增加"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表述,参与审议该修正案的个别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提出了异议,认为《政府采购法》做出这样的修改将明显减轻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r\n何红锋认为,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看似是修改了3处,但实际上只是围绕着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这一个环节展开的。"既然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证被取消了,与之相对应的资格处罚措施也要做出相应的删除和调整。实际上,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并未减轻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编辑 王日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