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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与招标投标


 发布时间: 2017-05-22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3日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即时公示制度及信用约束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信是立身之本。《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投标各主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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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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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合谋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很容易导致政府采购效率低下、资金浪费等问题,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有效的惩罚手段或制约措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发布,应该说是针对这种情况的一种有效措施。《条例》要求建立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也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更有利于净化政府采购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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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相关采购制度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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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诚信方面有问题的企业从政府采购市场中剔除,是《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应有之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相关采购制度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在后续的制度实施层面,需要进一步关注以下问题:一是能否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开查询体系,以避免信息系统分割造成的信息查询成本高昂及信息割裂;二是政府采购已有的供应商诚信体系及黑名单制度如何与信息公开体系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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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将对行业诚信起到净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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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招投标市场如果不诚信行为频繁发生或不诚信者不受处罚,将直接影响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公信力。虽然只是是少部分当事人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诚信行为,但是其危害极大。《条例》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有让诚信的企业将健康地生存下去;没有诚信的企业最终将被市场淘汰,将对 行业诚信起到净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