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其中《政府采购法》集中围绕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内容做出3处修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被删除。 \r\n \r\n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放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这种“市场检验机制”直接考验社会中介机构,这或许比任何法律上的惩处更能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r\n 近年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要采取财政部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的方式,这种资格认定与审核,虽然对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滋生了少许权力腐败的现象,束缚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r\n \r\n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教授姜爱华表示,此次修法取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将财政部门从审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有利于财政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管上,是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体现;与此同时,更多的社会代理机构有机会、有积极性参与到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事务中来,能够进一步促进代理机构的发展,并更多程度地发挥竞争机制作用,激发市场活力。(编辑 王日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