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南中鑫物业公司中标一家医院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的当天,多人对该公司中标提出质疑和异议,其中的焦点就在于江南中鑫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业绩报告——委托合同是造假材料。据媒体报道,被举报的中鑫物业宣布,他们混淆了合同概念,已向采购中心提交了弃标申请。记者昨从了解到,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对该招标项目的评审组专家对此行为性质进行评议,并由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此事的最终定性对该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r\n 做好招标中各个环节的工作 \r\n 为此,专家建议,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标前、中和后”三个环节的检查工作。 \r\n在标前设定评标条件时,要避免出现给供应商钻空子造假的机会,发售招标文件时要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条件,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质证书不全者不予售标; \r\n 开标时首先审验投标文件的外观和投标保证金,以及法人授权书,印章是否齐全、有无代签字,严格把关,一旦有疑义,应及时要求供应商澄清,避免虚假资料蒙混过关。 \r\n 标后在评标结果公告期间,要及时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要特别重视对供应商资质性材料质疑的处理,把资格资质招标后期的审查工作与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时纠正评审错误。 \r\n \r\n 虚假材料中标 应当严惩 \r\n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中标、成交无效。 \r\n \r\n 实际招标中某些地方还结合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还会做补充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r\n 据了解,6月10日,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接到了质疑文件,反映了此次招标中的一些问题,“我们也对这些质疑进行了调查,17日上午,质疑文件撤销。”而在第一份质疑文件被撤销之前,6月12日,采购中心收到了第二份补充质疑文件,文件中针对中鑫物业提交的与某医院的服务合同提出涉嫌造假。“在我们要求的标书中,这份合同被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标书中的材料提交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进行核实。”目前有关人员正对这份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r\n 政府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只有恪守这些原则,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走得更好更远。 因此,供应商要想参与政府采购,首先要自律,做“诚信供应商”。(海玲)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