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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限制或禁止失信主体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 2017-05-22     

    据中国政府网昨日(7月8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放宽准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设,其中夯实监管信用基础也列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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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意见》
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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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及政府采购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6月27日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表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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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意见》推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提出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同时,由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海玲)\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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