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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空白”亟待培育


 发布时间: 2017-05-22     

    记者调研发现,尽管政府购买服务已经在不少地方有所实践,但目前在各级机关部门的全面开展中,仍是“新鲜事物”,“制度空白”的现象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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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国家行政学院马庆钰教授说,国内惟一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律虽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规定,但建立在政府职能转化基础上的公共服务与专业社会服务并未被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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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自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步伐正不断加快,各地新规陆续出台。除进一步明确购买内容、购买主体外,地方购买服务新规对承接主体也作出了更具体规定。高海滨说,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世界公共管理改革大趋势,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与质量,激发经济社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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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社会组织发展参差不齐的情况,专家建议,政府在推进购买服务的同时,应该重视对社会力量的培育机制建设,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鼓励有志之士创办社会组织,壮大一线社会服务力量,并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提供办公场所等孵化培育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服务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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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指出,一方面政府应有意识地引导、扶持、培育实力较弱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训、孵化,建议将一些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培训纳入行政培训总体计划。另一方面,对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好,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社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编辑 王日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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