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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大连专员办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行了检查,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还款难、项目运营不善等情况,结合对项目的分析,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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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权责结合,赏罚分明。为了努力提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水平,我办建议完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相关制度,做到权责结合,明确权利与义务;做到赏罚分明,明确拖欠债务的处理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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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项目监督,做到动态监管,实时反馈。为了更好的做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偿还工作,我办建议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将事后检查前移至事中事前,做到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运营情况,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等。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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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变偿还方式,多途径达到收回世行贷款的目标。针对项目单位无法偿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情况,财政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转变还款途径,达到收回世行贷款的目标,保证财政资金不损失。首先,采用债转股方式,要求项目单位限时回购,可以采取一次性回购或者逐年回购,根据欠款金额及项目单位的运营情况,设定回购期限;第二,作为国家投资,要求项目单位对国家资本金保值增值,设定增值比率,同时将此比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该项指标的考核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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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创新贷款模式,做到贷款主体明确,偿还有保障。为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高效运营,我办建议选择经营好、有一定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或经济状况好的地方政府作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主体,财政部只针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主体,要求其履行偿债义务以及项目的运营管理。这样做的优点是,第一,贷款主体明确,有利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贷款主体有较强的偿还能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偿还可以得到良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