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8月到现在,我国试点批量集中采购已将近三年,价格优势明显。但与此同时,专家也提出,批量集中采购也应避免价格战,建立健全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采购人和供应商配合协作的需求标准研究机制。 \r\n 批量集中采购正逐步被政府部门首肯。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党政机关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规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r\n 在专家看来,倡导批量集中采购乃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协议供货确实存在诸多弊端。 \r\n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就认为,协议供货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存在价格软肋。这主要源于其分散本质,每个采购单位按照协议购买各自所需的产品,没有批量和总价值的限制,对于卖家而言依然属于零售,很难有价格优势和规模效益。实际上目前协议供货不仅没有价格优势,有些甚至比市场价还高,这是让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当然,这些问题也可以通过完善协议供货制度解决,但难度会很大。”徐焕东说道。 \r\n 相比较而言,批量集中采购则有不少优势。徐焕东认为,批量集中采购具有采购成本、人力成本、监督成本等3项成本下降,价格、质量、服务等3项效益提升的特点。与分散采购相比,批量集中采购显然更符合市场批量竞争规则。批量越大,吸引的供应商就越多,采购活动的竞争性就越强,采购方的选择性就越多,价格优势、质量优势及可获得的配套服务等自然会显著提升。 \r\n 但业界也在担忧:在大量节约资金的同时,批量集中采购是否会成为演变成为价格战?有业内人士称,批量集中采购是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相对透明,因此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也会相应增加,为争夺市场,供应商之间难免会压低价格造成恶性竞争。 \r\n 有政府采购专家认为,政府采购首先是要节约财政资金扼制腐败,但同时又承载着许多的政策功能“采购价格不是越低越好,小企业就没有大企业或外资企业的价格和技术优势,我们需要扶植国内的某些产业。” \r\n \r\n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则建议,我国应建立健全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采购人和供应商协作的需求标准研究机制。采购机构要按照专业化方向,开展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需求标准研究工作。依据预算经费标准,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产业发展导向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制定产品的参考配置标准和评审标准,体现物有所值的价值取向。同时强化供应商履约管理和售后服务工作,督促供应商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编辑 王日谭)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