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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操作流程差异谈


 发布时间: 2017-05-2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实施已逾三个月,笔者结合个人招标采购工作与研究经验,对比以往非标采购方式中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浅析新办法其中差异。按照一般的操作流程,笔者将非招标政府采购分为采购前审批、采购、供应商响应、响应文件提交与开启、询价(谈判)、评审、成交结果公告、质疑与答复、合同签订共9项流程,本期谈前3阶段采购人需要关注的操作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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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前审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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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主管预算单位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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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该办法第4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事前取得主管预算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相比政府采购法第27条的规定,以往采购人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否需要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并无强制性规定,从审批流程增加角度,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难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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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单一来源事前公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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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办法第38条规定,采购人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1条情形并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法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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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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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可以由采购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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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办法第8条的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意味着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可以由采购人来编制,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必须由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制定。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一般在响应文件提交后才临时组建,绝大多数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法律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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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应当明确采购预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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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办法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采购预算等内容。该规定一定程度可减少因采购预算不公开、信息不对称造成一些供应商投标文件被否决而废标后再重新招标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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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办法第11条第二款的规定,谈判文件还应当明确谈判时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这一规定有利于供应商应对谈判阶段谈判小组可能提出实质性内容的修改而事先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案,也更有利于在短时间的谈判阶段让谈判小组和供应商达成共同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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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可以推荐供应商且比例不得高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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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办法第12条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两种采购方式供应商的选择,可以采用发布公告公开征集、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3种方式,当采用第三方式时,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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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应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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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应文件编制期限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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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办法第29条第一款、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自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与以往相比,对该时限予以明确。相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16条规定的招标方式不少于20日的规定和实践中往往参照这一时限的做法,非招标采购方式响应文件编制的期限大大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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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或澄清提前期限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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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办法第29条第二款、第45条第二款的规定,修改或澄清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3个工作日前提出,否则,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相对财政部18号令第27条规定招标方式不少于15日的规定和实践中往往参照这一时限的做法,非招标采购方式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提前期限大大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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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保证金三个方面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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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保证金提交有三个方面变化,一是保证金的提交并不是强制性要求,按照财政部18号令第18条、第36条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财政部18号令对保证金的提交为强制要求,而本办法第14条规定“可以要求”,意味非招标采购时保证金是否提交,采购人可自行确定,不再是强制性要求;二是保证金提交方式多样化,相对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的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三种方式,本办法规定了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六种方式,并且明确了交纳形式为非现金形式;三是限额由1%提高到了2%,相比财政部18号令规定不得超过采购预算1%,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规定的限额比例标准、世行亚行招标中通常的比例标准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