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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收取中的误区


 发布时间: 2017-05-22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的,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在实践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和接收单位的问题,还存在一些误区,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谈谈我的理解,供业内同仁决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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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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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3年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
\r\n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r\n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r\n  (一)投标函;
\r\n  (二)投标报价;
\r\n  (三)施工组织设计;
\r\n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r\n

  第三十七条:
\r\n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r\n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r\n  2013年八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后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r\n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r\n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r\n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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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r\n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r\n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r\n   (五)投标保证金;
\r\n  
\r\n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r\n  3.投标文件
\r\n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r\n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r\n  (4)投标保证金;
\r\n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r\n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r\n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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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收取中涉及到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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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投标保证金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用来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因此,在投标保证金递交的过程中所涉及到两个概念:一是递交时间。二是接收单位。因此,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投标保证金的接受单位应当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r\n    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时的规定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有的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将投标保证金设置为评标的一部分,在评标标准中规定“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这里说的规定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时间是不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二是数额是否满足要求。招标文件一般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少于投标报价的1%,不超过2%”,如果投标单位按照1%稍多一点的标准提前通过银行汇出,很容易造成投标报价提前暴露,给招标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是要对投标保证金进行核对的,如果提前汇到指定账户,那么就剥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权利 ,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进行评审,只能听取接收单位关于投标保证金是否到账的情况说明,假如出现投标人与接收单位暗箱操作而不被发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r\n                     
\r\n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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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均可以看出,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当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根据投标人的意思,投标人可选择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文件分别提交给招标人,也可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r\n    也就是说,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只能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比如,在工程中招标是由招标人自行完成的,接收人就是招标人自己;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那么接收单位就应该是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实践中通常按照招标代理合同,将招标全过程工作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招标代理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成果,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因此,委托招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由代理机构收取,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其有效性。(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