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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或将放宽招标代理权限


 发布时间: 2017-05-22     

    日前,商务部公布2014年第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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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指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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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新《办法》颁布之前,我国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招标机构的认定为,“满足一定条件,经向商务部申请,取得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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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就在去年5月13日,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宣布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涉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的事项,涵盖有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这项改革在此次新的《办法》也有所体现。新的《办法》所规定的招标机构为,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新的《办法》没有对招标机构的资格情况予以说明。但《办法》也指出,招标机构管理办法将由商务部另行制定。业内呼吁,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健全、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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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改革从体制机制上给市场主体予以松绑,将进一步放宽招标机构的代理权限,进一步激发企业的积极性,有益于探索国际招标进一步迈向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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