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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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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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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进行户外宣传栏项目公开招标,按照综合评分法推荐了中标供应商,其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A报价亦是最低。采购人选定A为中标供应商。但就在双方准备签订采购合同时,供应商A提出,招标文件中的需求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即在项目具体需求指明的宣传栏制造用料中,详尽要求提供宣传栏16个,并提供了所需制造材料明细,包括不锈钢管、不锈钢板木板及其他辅料的数量,而在需求列表中,宣传栏采购数量却写的是12个。供应商A据此要求按照12个宣传栏数签订采购合同,但学校实则需要采购16个宣传栏。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合同签订陷入僵局。时间临近开学,校方非常着急,派员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咨询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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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财政部门了解,这是一起典型的由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引起的纠纷。采购人确实需要采购16个宣传栏,包括工料都是按照16个宣传栏进行要求的,该项目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是按照16个宣传栏来报价的。但由于制作招标文件时的疏忽,给预中标供应商A提供了可乘之机。但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原样照搬了招标文件中的需求描述,即也存在需求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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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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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此项目作废标处理。由于招标公告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邀请,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提出要约,经评审双方达成合同意向。由于招标文件制作时的错误导致供需双方对采购需求的理解产生分歧,即要约邀请本身存在歧义,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从而导致招标失败。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但对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出的赔偿要求需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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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协商解决。此案中,供应商A企图钻空子以攫取更大利润,监管部门指出了其投标文件完全照搬招标文件的需求描述,对投标文件出现的前后矛盾问题A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其要约本身是不确定的,应当作为无效要约。最终,供应商A提交书面退出说明,称由于成本估算错误,按现在的报价无法完成项目,因此放弃中标资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采购人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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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方法。在处理纷繁复杂的政府采购案例纠纷中,笔者认为,必须把严谨编制招标文件制作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政府采购程序环节多,采购内容丰富,现实中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层出不穷,千变万化,而处理问题的法律依据,除了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外,主要就是招标文件了。招标文件若制作不谨慎,就会为之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导火索。此案纠纷就给采购人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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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弥补漏洞;一方面也需要监管人员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法理与立法本意,在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合理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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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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