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r\n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r\n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r\n 记者采访发现,多数采购人对《办法》的出台持理解和支持态度,像以往那样对新规的出台所表现出来的焦虑与不安则较少。 \r\n 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 \r\n “此次财政部以规章的形式对非招标方式进行较为系统的规制,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一位从事多年政府采购的专家表示。他指出,《办法》第二条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作了定义,第三条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并明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制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弥补了上位法的定义缺陷。 \r\n \r\n 《办法》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做了很好的融合和衔接,解决了监管实践中政府采购能否监管政府采购工程,如何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对政府采购工程监管问题,依法监管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r\n 消除了"雾里看花"的现象 \r\n “ 《办法》用了大量篇幅和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制,有效弥补了非招标方式存在的全国操作程序不一而固有的短板,消除了"雾里看花"的现象,维护了政府采购全国政令统一,做到了程序统一、采购文件编制基本内容和格式要求统一、监督尺度统一。 ”专家强调。 \r\n \r\n 《办法》的颁布实施一定程度上回应和回答了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和信息透明度的关注,即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适用范围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操作程序有何异同,采购要求、采购文件如何编制,应包括什么样的内容要求、采购预算是否应予公布,评审过程应如何进行,采购人如何验收等。 \r\n 供应商参与竞争开辟“通道” \r\n 《办法》对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采购信息发布时限、评审规定等作了详细规定,如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建立公示制度和异议争端解决机制、对价格决定过程、参与人员、协商记录、因采购情况变化终止单一来源方式作了明确而具体规定;对询价需求、信息发布、询价组织、评审作了明确规定。《办法》首次以规章的形式对采购文件披露采购预算信息等社会公众及供应商最为关注的预算透明度作出明确要求。 \r\n \r\n 切实保障供应商能够自由竞争。增强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清理取消有关限制,为供应商顺利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开辟“通道”。保障供应商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以市场法则来指导和推动经济和采购工作。 (记者 王日谭)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