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013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其中规定,不得在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 \r\n \r\n 该条例提出,北京市和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制度,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同时,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运用电子商务等方式进行创新经营时,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r\n \r\n 据了解,在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鼓励和支持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r\n \r\n 专家建议,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上,适当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资质要求和进入门槛,在制订政府采购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和谈判文件时,在考虑企业的技术质量、企业实力、售后服务能力上,适当放宽标准或者可给予加分照顾,为地方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 \r\n \r\n 当然,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地方中小企业自身综合能力不强,是制约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得到订单的重要因素。地方中小企业在要通过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位和履约能力,增强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信心。(编辑 王日谭)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