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定于北京时间10:00开标,投标人甲于10:05分到达开标现场。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其投标无效并没收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对此进行了投诉,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合理? \r\n \r\n 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投标人已经递交了投标文件,应当视为有效投标,不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 \r\n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有以下几类: \r\n \r\n 第一 根据《工程建设货物招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行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开标会是法定的义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是法定的权利。 \r\n 第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r\n 第三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在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4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r\n 第四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r\n \r\n 第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r\n \r\n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r\n \r\n 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存在违反承诺行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r\n \r\n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收投标保证金属于违规操作。(海玲)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