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评标结束,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该项目某技术细节做了调整,结果导致合同价格与中标价格出现了偏差,如果双方按照调整后的方案签订合同是否成立? \r\n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付款方式或某一技术细节做一些修改的现象时常发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招标文件编制不准确;二是工作疏忽。 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因技术问题或其他实际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适当细微调整是可以的。但是还要看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会侵害到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r\n \r\n 中标金额是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如有算术错误的话)后的金额。一般情况下中标金额就是签约的合同价格,但是招标文件的某些条款、技术质量标准和某些设计有疏漏和不足时,在签订合同前的谈判时,通过与中标人谈判和协商后,修改的中标金额,即为合同价格。在不能更改中标人的情况下,如果这些问题谈判和协商不成,可在合同执行时通过变更的方式解决。 \r\n \r\n 因此,上述变化是允许的,但是与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程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有实质性的不同。(海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