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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招标价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 2017-05-22     

  某建设工程项目评标结束,按招标价格选出了合格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内容重新进行了谈判,重新确定了中标价格,在签订合同时按照重新商定的价格签订了合同。因此,此项目遭到了其他投标人的投诉,但招标人和中标人均认为合同内容没有违背双方的意志属于合法的。究竟该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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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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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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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就是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也是签订合同的签约的合同价,合同价格和中标价格必须一致。(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