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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投标有效期 是否该重新招标


 发布时间: 2017-05-22     

  某项目开标后遇到投标人投诉等问题,因处理投诉花费了较长的时间,最终没有确定中标人,此时已经超过了投标有效期。在此过程中,招标人也没有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及时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那么该项目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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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招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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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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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有下列4类情形之一的需要重新招标:(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二)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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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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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不能因为投诉处理时间较长而造成投标有效期过期,应按招标程序进行评标、定标、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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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有效期是约束招标人必须在投标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协议书。在此期限内,招标人如果不能完成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工作任务。此时,招标人有权利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延长投标有效期,而投标人也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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