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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控制价超过政府批复价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7-05-22     

    问:
\r\n    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政府工程要编制招标控制价。现有一市政工程,2010年立项,批复金额为3000万元。该工程于2012年5月进行招标,招标控制价为3700万元。到地方政府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时,工作人员以招标控制价超过政府批复价为由不给予办理备案。
\r\n    请问,该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控制价不能超过批复价?
\r\n
\r\n    答:
\r\n    徐鹰:
\r\n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是不能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若因为物价上涨因素或因为改变了建设内容或者因为提高了建设标准,均需要重新调整概算价格并报原政府单位批准方可执行。 
\r\n    唐广庆:
\r\n    建议运用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四条和27号令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确需超出概算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