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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最近,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有关各方产生了争议。此问题, 争议后得到了两个结论。一是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二是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并未成立。在招投标活动中究竟该如何应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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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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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天津某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严格的说,中标通知书生效,合同实质已经成立”。她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邀约邀请,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因此,发出中标通知书不但是将中标结果告知投标人,还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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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整个招标活动经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关系已生效,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广东某招标公司工作人员补充说。但是,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并不意味着,中标人一定要做这个工程,当中标人要改变放弃中标结果时,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要求,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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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并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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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而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并未成立,当事人正式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才成立。根据有以下三点:第一、虽然按照《合同法》要约及承诺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三、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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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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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专家艾力认为,在实践中,招投标方面法律规范比较多,在具体执行时需要考虑法律之间的层级效力问题。《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属于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在执行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招投标活动要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要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特别规定,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签订中标合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