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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控制价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应当回避投标人的咨询?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某投标企业来电咨询,某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了一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但是该代理机构不是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同时又为参加该工程投标的某外地投标人提供了当地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咨询服务。就该行为是否违法,记者多方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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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本网记者就该问题咨询多名业内专家,专家有两种声音。一种意见认为:该情形违法。记者查询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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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此规定,该代理机构为参与项目投标的外地企业提供了咨询服务,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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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情形不违法更加站得住脚。理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是禁止招标代理机构在自己所代理的项目中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本例中的代理机构不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只负责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故不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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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立法精神的咨询是说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该公司提供的是当地有关招标投标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公开的,这些咨询内容尽管和本项目有关,但不是本招标项目所特有的内容,故把这些信息告诉投标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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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专家强调,相关咨询仅限于关于当地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的咨询,如果是涉及到招标项目的、应当保密的信息方面的咨询,该招标代理机构无疑是有义务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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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是从事标底编制的单位,而不是从事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单位,标底和控制价的编制情形不同的是,标的是应当保密的,而控制价不属于保密的范畴,不能理解为控制价的编制单位也应当为回避投标人的咨询,特别是关于当地招投标相关规定的咨询, 故该情形不适用于类推或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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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立法时写“标底”而不是写“标底或控制价”本身有其考虑,泄露标底的危害程度毕竟没有泄露控件价(提前泄露)大,没有限制并不表示鼓励这样做,但危害还没有到一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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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表示,该事件是不违法,但这个问题值得探讨。从规范角度上来说,应当作出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可以从行业协会、招标代理机构自身规范上来避免这种行为发生。(记者 王日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