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信,反映在某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后发现该项目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经审核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国内产品可以满足项目需要,且未经进口产品审核批准,采购人在技术需求文件中要求“进口品牌”,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二是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限制性和歧视性条款。本项目国内产品可以满足项目需要,但其招标文件要求“进口品牌”,对于拥有非进口品牌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是一种限制和歧视。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监管部门作出处理:该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代理机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r\n本案反映的实质性问题是,招标采购单位未经审批购买进口产品。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方法,具有政策性职能。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民,也应当用之于民,因此,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目前,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大量外国产品冲击国内市场,而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相当可观,政府采购作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方式之一,能够保护民族工业,利用政府采购手段扶持国内中小企业迅速发展。这也是国际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r\n《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1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18号令第6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r\n可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本国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同意不能采购进口产品。 \r\n实践中,招标文件一般是由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的需求结合项目特点进行编制的,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负有主要责任,因此,采购人如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首先需要到相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同时,采购人给予代理机构的需求中如果包含采购进口产品的内容,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明确该项目是否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并查看是否有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文件,在具备上述条件下,代理机构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编制采购进口产品的内容。如果代理机构因为一时疏忽或者对法律理解得不透彻,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没有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况下就在招标文件中编制采购进口产品的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认定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18号令第18条的规定对代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r\n因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对于采购人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等需求要进行注意,代理机构要求采购人提供进口审批文件等,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才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编制采购进口产品的内容。(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虹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