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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17-05-22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所有的采购活动在开标之前都要经过这一环节。虽然这项工作看起来不是很起眼,但却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性的重要步骤。但是实际操作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开标时,公证人员查验标书的密封不符合要求,会宣布按无效标处理,那么该活动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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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这种做法和法律规定的本意是相违背的,这种操作是不对的。”浙江省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志军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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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记者查询到,由公证人员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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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就法律规定这时候可以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的人有两种:一种是投标人代表,一种是公证人员。这两类人员到底检查密封的目的是不是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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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张志军说到:“个人认为立法本意不是这样,理由如下:1、标书是不是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在递交标书的时候,招标人已经检查过了。因此,截标后的检查,其目的应该不是针对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进行的,不然此举会给人以重复和多余的嫌疑。2、让投标人检查自己递交的标书密封是不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情理上是说不通的。因此,法律也不会做出如此有悖常理的规定。3、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代表的不是招标人的立场。七部委令中规定检查标书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主体是招标人,不是公证人员,而且检查时间是在截标之前。作为《招标投标法》的下位法,七部委令中的规定应该是和《招标投标法》的精神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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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记者也查询到法律条文规定,检查的目的是要确定标书密封无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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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那么,确定标书密封无误,意思是说:和招标人收到标书时的密封状况一致无误。我的理解是这时候要检查的不是投标人的标书密封责任,而是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也就是说,检查招标人有没有私自开启、私自拆封,或者调换了标书等不法行为。”张志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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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他指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制作递交标书;同样,招标人也有义务保管好投标人递交的标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 实际上,在开标阶段,招标人的权力是最小的时候,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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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业内专家唐广庆对该观点亦表示赞同,他指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一个责任的问题,受理投标文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检查好,有失职的责任。从提交到开标检查投标密封情况这段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保存不利的责任。是否有竞争对手拆封剽窃报价之嫌?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是追查投标人是否密封好投标文件,而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保存不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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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其实,《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的时间,就是开标的时间,是为减少保管的时间和责任。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无关紧要。只要投标人的报价未泄密,开标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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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决不能把未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或所谓的废标,因为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质量,这也不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份竞争,就多一个选择,对招标人只有好处,而无任何弊端。”唐老建议。(记者王日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