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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路径、模式的选择看似丰富多样,这一方面固然反映了地方政府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制度创新的积极探索,但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度建设“顶层设计”的迷茫。尽管改革从某从意义上来说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但“摸着石头过河”绝不等于无目的的“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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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同的建设模式来看,至少可以引起我们思考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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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究竟是只建设一个有形的公共资源交易的场所,还是建立一个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或中介机构?我的理解,六安模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似乎是交易场所的概念,把分散的代理机构在地理上集中到一个场所,共用一些交易设施分别从事相关交易代理;而合肥模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似乎是统一的交易服务或中介机构的概念(当然也会包括建设统一的交易场所),当然内部划分不同的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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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即使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统一的交易服务或中介机构的概念,就真的需要“叠床架屋”对应地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吗?在六安模式下,行政服务中心实际上是对交易场地的管理,这是必要的,但它并未“越俎代庖”代替相关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本身的管理;而在合肥模式下,在统一的交易服务或中介机构之外,又额外设立了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但问题在于,不是机构建得越多,监管就越有效。实际上,在合肥模式下,统一市场中开展的各种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没有也不可能脱离原来的“婆婆”,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一个“婆婆”就似乎显得多余。(羌建新: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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