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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市场需要引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发布时间: 2017-05-22     

羌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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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价格交给市场来决定,可以让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以此实现优胜劣汰。这一经济学的基本法则也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代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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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给单位买东西,通俗的说法是“拿着别人的钱给别人买东西”,因此,《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行为进行了相对严格的限制,但保留了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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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代理市场的政府指导价被拿掉,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就进入了更加完善的市场中。采购人这一特殊市场主体,是否能够成为理性的“经济人”参与市场活动?《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人规定一系列比选规则,对采购人的偏好进行限制,让他们在采购活动中更加理性。因此,代理市场价格放开后,市场化的采购代理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会更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竞争,使采购人获得更好的采购代理服务。当然,在引入市场化的代理服务价格竞争之后,同样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比选机制来约束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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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代理机构提供的代理服务,应参照服务类采购的形式。代理服务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范体系,依据项目金额等因素进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进行代理服务供应商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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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代理机构比选中,打分机制可能需要足够长的时间来完善。目前服务类采购的机制仍在完善中。服务类采购不同于货物、工程类采购,它几乎没有或少有明确的原材料价格,而更多投入的是人力资本。而不同层次的服务者的生产效率、人力资本成本是不一样的。服务者的身价、服务时间、服务材料等共同构成了服务类项目的成本。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也是如此。因此建立比选机制时,应尽量明确服务成本,构建合理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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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在代理市场成本价不明确、市场价尚未形成的阶段,代理机构比选机制仍可建立。财政部与各地都会组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考核,这一考核结果可作为比选的重要依据。管理部门可考虑酌情对代理机构进行打分排名,从而方便比选中使用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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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提出,打开代理服务价格阀门后,代理市场的权力寻租会更加严重。笔者认为,寻租问题并不是由价格机制引发的,而是由选取机制不健全引发的。也有人提出,失去政府指导价后,压价现象会更严重。而笔者恰恰认为,打破这一价格限制之后,市场竞争会更加充分,原有的价格垄断被打破,中小代理机构可以获得更充分的成长空间,更有利于激发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活力,提供更好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从而有利于政府采购整体绩效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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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