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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锋:招标采购不应设定价格下限


 发布时间: 2017-05-22     

  法制网2011年11月12日报道《湖南三厅局政府采购“买高不买低”被诉》(法制网记者 赵文明 阮占江,法制网实习生 张琳琳 郝莹莹):2010年9月29号,湖南省文化厅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湖南省文化厅乡镇文化站群众文化活动设备政府采购的公告,在采购内容的下注中标出了一条:投标人投标报价必须在项目采购内容的预算单价范围内,凡超出预算单价上下限的投标报价视为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在符合性检查时作为不合格不能进入下轮评标程序。因认为采购活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海韵公司在采购结束后向湖南省财政厅提出了质疑和投诉,要求其履行应有的监督职责,作废此前的投标。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却以海韵公司没有在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超出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期限为由,对海韵公司的投诉不予认定。在向财政部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海韵公司一纸诉状把湖南省财政厅、文化厅、湖南省省直机关事务局三个厅局单位同时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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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一直反对在招标采购时设定价格下限。目前,我国各类招标项目中设定价格下限的,并不鲜见。其基本的理由是招标采购的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成本是指企业个别成本,不同的企业生产同样的产品,不可能有相同的成本。且作为一个正常的采购人,一定愿意购买便宜的产品。一般而言,制止低于成本的交易都应当由同行业的竞争者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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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文化厅规划财务处处长丁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之所以设置投标产品价格的最低下限,一是因为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二是为了确保采购的质量,毕竟贵一点的东西相对更有质量保证;三是预算执行的需要,因为如今不仅有预算编制,还有预算执行。如果预算没有执行完,财政就要收回,必然会影响第二年的预算编制;四是以前文化部在采购文化流动车时,已经有了类似的做法可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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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宇的解释是没有道理的。第一,政府采购行为是由政府进行的,这与普通民事行为不同,民事行为奉行“法无禁止即可行”,但作为政府的行为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即依法行政。第二,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就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买便宜的产品,否则,政府采购制度完全没有必要了。最为荒唐的理由是第三点,政府采购一定是鼓励节约财政资金的,当然,作为公共资金,属于国家和全体公民所有,节约了当然要收回,这绝不应该成为行政机关滥花财政资金的理由。至于第四点,政府行为不能以错误的先例为开脱。(作者:何红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