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信息报》 5月23日举办的2012政府采购夏季沙龙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部部长金丁和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徐舟,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共同对财政部门应如何做好工程采购监管这一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 \r\n \r\n \r\n沈德能: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工程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财政部门有这项权力 \r\n \r\n 监管工程的具体领域 \r\n \r\n 首先,财政部门可以负责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项目的监督,这点法律上没有问题。其次,对工程定点采购公开招标的监督,因为这不是具体项目。再次,财政部门应介入对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之前和结束以后的监督。具体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计划的下达、招标方式转为非招标方式的审批、工程控制价的编制、对投标人针对预算执行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提出的投诉进行处理、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竣工结算……对这些内容财政部门应当管紧。 \r\n \r\n 监管工作的具体做法 \r\n \r\n 针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财政部门可以做两件事情,第一是对招标文件提出意见,审查工程招标文件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政策。在其它的监管部门备案之前,应当由财政部门对招标文件提出其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审查意见,只有拿到这个意见后才能到其他的工程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第二,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关于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工程项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投诉进行受理和处理。 \r\n \r\n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财政部门有这项权力。也就是说,如果在工程项目开标后,出现了针对招标文件编制的投诉,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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