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从哈尔滨1.5亿项目看招标工作的核心 \r\n 据网络报道,哈尔滨1.5亿招标项目被指有暗箱操作的嫌疑。 \r\n 按照保守估计,此类项目一般的利润要占工程总造价的5%。那么,300多万的投入,至少需要一个工程造价为应该3000万元的项目才有可能补回损失。如此高的投入,即便是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开标,不中标的投标人也有可能不会随便认输。 \r\n \r\n \r\n 现有的网络资料中显示,本次招标的过程中的确有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地方。比如,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 \r\n \r\n 而此次参与评标的评标专家之一,曾在2010年11月因为在工程招标中收受投标单位财物,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r\n \r\n \r\n 尽管《招标投标法》和新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均对招标人的行为、投标人的行为和评标专家的行为有详细的约定,但招标投标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就此停下脚步,究竟谁在制造这一切,谁又该为这一切负责?至此,业内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市场健康运转,加强招投标工作管理的呼声又起。 \r\n \r\n \r\n 对此,本网采访了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耸,她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r\n \r\n 加强开标前期工作管理 \r\n \r\n 严格招标公告发布之前的项目备案工作管理。招标人有义务提供内容合法、真实和准确的项目情况。加强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发布过程的内容监督,包括招标条件的合理和规范性等内容。进一步加强投标人资格符合性审查,符合审查规定的,招标人不得无理由拒绝投标人。 \r\n \r\n 严格组建评标委员会 \r\n 评标决定着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大局,所以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来完成。 \r\n \r\n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r\n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r\n \r\n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r\n \r\n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r\n \r\n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r\n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r\n \r\n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r\n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r\n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r\n \r\n \r\n 评标是招投标工作中的核心环节 \r\n \r\n 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评标这一核心环节决定着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大局。是否能在评标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关系着每一个投标人的命运,更是关系到招标工作在公众中的阳光形象。因此,提高招标人员的素质,从加强自身业务培训和强化思想入手。重视业务技能,又重视职业纪律,全面提高招标人员的政治素质,切实做到阳光操作。 \r\n \r\n \r\n 加大招投标监管力度 \r\n \r\n 加大招标前、招标中和评标后的监管力度。利用先进的电子化评标手段重点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进而防止和杜绝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而造成形成的违规行为。一旦发现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招投标案件的查处力度。因此,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是招投标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保障环节。(艾力)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