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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才华: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的六点建议


 发布时间: 2017-05-22     

  工程投标保证金是指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作用体现在: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在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投标、中标后不签约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督促招标人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定标;从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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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由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共同审议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工程投标保证金作了专门的规定。但由于具体实施中一些因素导致在实际招投标中规定执行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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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就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本网记者采访了南昌轨道交通集团工程师、经济师汪才华。汪工从法律角度提出6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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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首先,建立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政府监管机构,或授权各地设立的招标中心行使这一职能,以设区市为单位设立投标保证金收取专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户银行,今后本区域或管辖范围内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均汇入或交至(银行保函)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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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二,规定投标人可以在《办法》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五种提交方式中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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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三,规定不得以“信誉或诚信担保”等另立明目要求投标人增加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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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四,明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和返还的最长期限,资审阶段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甚至可以直接规定投标保证金期限为三个月,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在专户,如无特殊原因,应在三个月后的第一周内返还。对涉及的投标有效期、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期限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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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五,投标保证金存放在该专户期间利息由投标人享有,如遇招标人或收受人原因造成投标保证金延期返还,还应加倍计算利息或赔偿由此给投标人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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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最后,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增加挪用投标保证金等行为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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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保证金制度完善,保证了企业资金的安全,使得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串标的发生,亟需有关部门加大力度进行健全和推广。(记者  王日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