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检察官戚福成透露,在宋某受贿案中,权某为了能承揽到甘肃某电力部门一个报价为120万元的基础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竟然行贿宋某现金20万元;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官员段某从一个1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狮子大开口”索贿38万元。(光明网12月10日) \r\n 一边是部分项目三分之一工程款被用于行贿,一边是层出不穷的让人受伤、夺人性命工程质量问题,问题工程让人日益堪忧。整治屡打不败的工程贪腐,不妨效法“弃灰之法”。 \r\n “弃灰之法”精髓在于震慑。《韩非子 内储说上》说:“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说的就是:把向大街上洒灰的人杀死。据史料记载,因此商都的街道非常的整洁。事实上,基本没有人敢当街洒灰,也就没有人因此被杀。法律严酷的意义,往往在于震慑。而现实中,对于工程腐败,处理力度非常小,不足以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r\n 工程腐败犯罪应判死刑。工程腐败直接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往往出现问题就是群死群伤,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此类案件判决不宜仅从受贿罪角度看,更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工程腐败犯罪量刑,应该是看性质,而不是具体数额。根据“弃灰之法”理念,只要是涉及工程腐败,无论是数额多少,都要从立法高度界定“一律判死刑”。唯有此,才能保证民众不再因工程腐败受伤害,也保护了干部队伍。 \r\n 工程乱象呼唤“弃灰之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加大,但随之俱来的是窝案串案并发,工程腐败乱象丛生。 \r\n 2010年4月27日,人民网新闻《浙江7成以上受贿领导干部乐于插手工程建设》。 \r\n 2010年5月21日,央视《新闻1+1》播出“57个地厅级官员插手工程受处分 腐败推高房价”。 \r\n 2011年12月8日,北京日报消息,仅工程建设领域,北京检察机关查办项目审批、规划管理等环节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1件80人。 \r\n 2011年12月8日,贵州省纪委通报贵州省公路局党委书记周金毅等公路工程建设受贿窝案查处情况,目前已有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n “杀大立威”是惩治腐败的有效途径。在建国初期“三反”运动中,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一起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1952年2月10日,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对于此判,毛泽东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有位历经沧桑的老干部曾对此事感慨:“毙了两个人,党风好了20年。” \r\n 全面公开才能有效监督。政府工程应该是阳光工程,只要心地坦荡,全面公开又有何不可?对于任何政府工程,都应该全面公开,不仅让相关部门监管,更要放手发动民众监督。针对工程贪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可以将贪腐涉案金额的20-50%用于奖励有效举报者,如此一来,必将激发出民众举报的热情,使更多的贪官不再敢染指工程。这也是“弃灰之法”理念的一个运用。 \r\n 严厉打击个人工程腐败,才能有效保护全体民众。有了惩治工程腐败的严酷法律,有鼓励举报的良好方式,再司法惩处跟进到位,就一定能做到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张洪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