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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地保护”有悖公平竞争原则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最近有这样一则报道:某市针对该市审计部门发现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零服务”问题,责成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边审计、边整改,查找分析采购单位不愿意将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执行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办法,并采取一些措施推动该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的发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整改办法是“在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中,设定适当的额度,交由采购单位择优选择代理机构进行”。能够想出这样的解决办法确实很有创意,但笔者认为,如此“圈地保护”的可行性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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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首先,“圈地保护”与法不符。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预算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该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在部分地区,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根据法律规定,理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将这部分项目“圈”出一定的额度交由社会代理机构完成不合法。退一步说,即便这部分项目可以交给社会代理机构完成,但该市规定“交由采购单位择优选择”也违反了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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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其次,“圈地保护”有违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有效的市场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市场遵循的原则。“圈”出一定份额交由社会代理机构完成的行为与政府采购提倡的公平竞争精神背道而驰,这种“保护”与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在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定有着本质区别。与此同时,这种做法看似是对社会代理机构的保护,实际上不利于其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其降低自身收费标准,提高操作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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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可以推测,该市出台这项措施的初衷是支持当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发展。但笔者以为,有关部门更应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让社会代理机构在大浪淘沙中采得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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