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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程建设招投标腐败开一剂“良药”


 发布时间: 2017-05-22     

  我国推行招投标制度,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对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预防和治理腐败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招投标领域中的腐败问题仍较突出,并引起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25日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要着力解决招投标方面的突出问题。政府机关干部、领导干部家属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高等院校负责人不许以任何形式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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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状:
\r\n  招投标腐败案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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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应用技术经济评价方法,多年前从西方移植而来,今天依然水土不服;本是一剂反腐良药,在缺乏规范诚信的市场土壤,反而催生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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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0年2月,江西萍乡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查处了一起串通操纵投标的窝案串案,涉案标的金额达2亿多元,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员涉嫌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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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0年3月,国家审计署公布《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在长达2个月的跟踪审计中,审计署查出个别施工单位及个人转移挪用公款和建设资金1.87亿元及其他相关问题。
\r\n  ……
\r\n  从2007年十部委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到2009年国家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再到今年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在近四年的时间内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在层层监管,多方治理的前提下,为何招投标腐败案件频发,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腐败频发的势态,又应该采取怎么的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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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谏言:
\r\n  从完善、健全招投标各方权利制衡机制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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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专家曾认为,改变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腐败现状,应从完善、健全招投标各方权利制衡机制入手。权力制衡机制缺失,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在如今的招投标市场,权力制衡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是,一些行业和部门不仅是招投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资金的支配者,更是代理机构的甄选者,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人之间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这种的扭曲的体制下,招标工作的决策者,俨然成为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的“高危群体”,一些领导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的现象,似乎也就成为因果关系的必然。为此,完善健全招投标各方的权利制衡机制是抑止招投标腐败的有力“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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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招投标“同体监督”弊端也是防止腐败的一剂“良药”。由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的监管机制,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的招投标领域的监管仍无法摆脱这种模式的约束,这种模式的监管必将带来诸如政出多门,各说各话;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缺少一个统一、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招标采购主体与执法监督主体的混同的弊病。若仔细分析,不难发现,目前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即监督由建设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现违规行为,也要由同一主管部门来查处,这样的监管机制若不能及时的改变,势必会加剧工程建设招投标腐败案的发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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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业内观点:
\r\n  加强制度落实监管力度亦是将腐败扼杀在“摇篮”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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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明细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落实监管力度更是将腐败扼杀在“摇篮”的有效途径。目前,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有些过于粗疏,比如大政方针设计的比较全面,但具体实施细节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致使有些“与时俱进”的违规行为,一时很难区分是否属于罪的范畴,当然很多时候,制度本身并无问题,但是有制度不依,缺乏执行力,制度也就成了摆设。因此,当前重提完善制度,不仅需要为可能的制度漏洞打上补丁,同时也须明确对于制度的落实,以免完善的制度在现实中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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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对在招投标中违法乱纪行为应加重处罚力度, 围标、串标、陪标等招投标违规行为,由于违法成本低,也让违法分子肆无忌惮。目前,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违规低成本之间有较大的反差。因此,笔者期待着即将年内颁布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能从根本上填补这一法规缺漏。(文/马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