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告
|
|
|
|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
|
|
|
阳光采购惹争议 配套《条例》盼出台
|
发布时间: 2017-05-22 |
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据8月10日新华社) \r\n \r\n 昆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人事解释说:“我们承诺,采购决无暗箱操作。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都是我们的监督单位。是阳光采购”。长春市一部门的政府采购负责人给出的答案是:买高配置设备是“工作需要”………。 \r\n \r\n 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为节约交易成本而创设,其目的就是为提高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预期性、政府采购交易的快捷性,减少时间、精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降低交易成本。由此可见,减少交易成本是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功能。但是政府采购法这剂“药”怎么就治不好高价采购的这个“病”呢?其症结究竟在哪里? \r\n \r\n 质量好坏不要紧,选准关系找对人 \r\n \r\n 2010年是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的第十一个年头,还存在着配套措施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现象,导致了在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围标串标、暗箱操作、违规陪标等现象时有发生。也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也成了灾难频发的地带,有的投标人不把竞标的关键因素放在质高价廉上,而是放在了人力资源上,千方百计地钻空子找漏洞,把关系作为竞标实力。少数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一旦尝到了甜头,便会和竞标人私下合作赚取利益。“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这句话在竞标人中颇有市场。 \r\n \r\n 暗箱操作标内定,多拿回扣就管用 \r\n \r\n 某供货商称,“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三点”规律,这个规律在某些政府采购单位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当供应商和采购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时候,为牟取更大的利益,个别采购人员就会在招标过程中作文章,有的暗箱操作,有的明低暗高,有的招标未开先定,有的招标量身订作,有的私下透露标底给“自己人”,“想让谁中标就让谁中标”在某些部门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r\n \r\n 阳光采购不阳光,滋生腐败成温床 \r\n \r\n 针对出现的问题,昆明政府采购有关人事解释说:“我们承诺,采购决无暗箱操作。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都是我们的监督单位。是阳光采购”。有专家也认为,这种在“审批关”中,一些职能部门既是采购需求人,也是审批人,还是监督人,角色上的交叉能否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遭到质疑。 笔者认为,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监管机制本身就为阳光采购出现“病症”埋下了隐患,很难起到监管作用,容易产生腐败问题。让牟利者饱中私囊却让政府埋单,就会使政府的阳光采购大打折扣,遭到社会的质疑。 \r\n \r\n 《实施条例》出台紧,堵塞漏洞刹歪风 \r\n \r\n 当前国内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着招标代理机构比较混乱,企业的诚信机制非常欠缺,从业人员的素质不全面等诸多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10年以来,虽然有法可依,但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条例,存在一些法律盲区,这也是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的一个重要原因。 \r\n \r\n 据悉,与《招标投标法》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内有望出台。它对招标概念、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归纳,提及了政府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确立了有关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和监督检查作用。《条例》还明确了协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条例》从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处罚规定,建立长效机制等多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规范整个行业的招投标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有着深远的意义,也对违法违纪现象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r\n \r\n 我们期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为原则,向招投标行业中的不良现象开刀,把围标串标、暗箱操作、违规陪标等与政府采购相悖的现象拒之于招投标环节的大门之外,从根源上堵塞漏洞,刹住政府采购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歪风。(文/艾力) \r\n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