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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


 发布时间: 2017-05-22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由卫生部牵头,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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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7月,卫生部等部门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明确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作为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地区,省直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抓好2—3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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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1月,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会议在海口举行。会议由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召开。六部委在会上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标志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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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国务院纠风办和卫生部在成都召开了部分省市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座谈会。推广四川省以省为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在这个会上强调各地在推进这项工作当中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推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这是药品集中采购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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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及同年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对我国的招标方式进行了方向性的调整,明确提出要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广泛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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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九部委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政府创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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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月,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在京联合召开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会议指出,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医药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希望用2—3年的时间,初步建立一个新型的、比较完善的医药采购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