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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设立部门集采机构可行吗


 发布时间: 2017-05-22     

  编者按:2010年3月3日《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3版刊登了一篇题为《不可轻言“省级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文章,作者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2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批准部门或者系统设立负责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一事,提出了他对省级设立部门集采机构的担忧和疑问,并分析了潜在后果。文章在业内引起反响,一些读者通过各种方式向本刊编辑部阐述自己的观点。因此就该话题,本期组织业内专家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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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话题:由《不可轻言“省级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一文引发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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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本报记者 袁瑞娟、周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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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宾:某中央采购人(垂直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某省采购人(采购项目特殊性强)相关负责人、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段云波、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许敏广、西云龙招标代理公司总经理 王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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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反两方观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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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嘉宾,《不可轻言“省级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这篇文章中提到的关于省级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问题,大家持怎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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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云波:我的观点和那篇文章的观点不一样,我认为在省级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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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采购人:我认为没必要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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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中央采购人:我认为垂直管理的单位中央级设立了省级不一定要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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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东梅:我同意文章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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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既然讨论是因许主任的那篇文章而引起的,那么在请大家阐述各自理由之前,先请许主任简要地阐述一下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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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敏:我之所以提出不可轻言“省级设立部门集采机构”这一观点,就像我的文章中所表述的那样,首先,我认为第22条之规定从普遍意义上讲不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的实际运行情况,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目前省级政府采购的采购规模都比较小,再批准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势必会削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也会发生变集中采购为“集中分散采购”或变相的分散采购,会出现降低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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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我也担心这种政策导向会不会形成“跟风”态势?省里建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就需要增加人员、设备,也会增加地方财政支出,增加地方政府的管理成本,也会给省级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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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云波:我的观点不一样。首先,征求意见稿只是说“可以”设立,并没有说“必须”设立;其次,省级的有些部门经常会有一些专业性较强、较零星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这些项目由于金额太小社会中介机构一般不愿意代理,因此对于一些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以及涉密项目,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就可以由省级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来操作。当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使之具备组织采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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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中央采购人:从我们的工作实际来说,一个部门应该有一个本部门负责采购事宜的归口管理单位,或者说是一个统一负责本部门采购事宜的对外窗口单位。尤其是对于预算垂直统管的单位,也就是人、财、物统一垂直管理的单位来说,有必要建立一个部门集采机构,对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为系统内的单位实施统一集中采购。但是具体到省一级单位,我感觉不一定有必要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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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级采购人:我主要是从节约行政成本的角度来考虑这一规定。如果省级部门自己再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无疑需要增加人力、物力,提高行政成本,还有可能降低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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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我们单位而言,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了所购买仪器或设备的标准很难统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是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我们都委托省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对于目录以外的产品,由于均是尖端设备,配置标准不统一,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也较少,很难形成批量采购,我们都是委托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此外,由于经费下达时间不统一,各个使用单位落实经费来源不统一,所以采购时间也很难统一,像这些项目要实行部门内部统一集中采购是不现实的。因此,对于像我们这样的单位而言,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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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东梅:我有3个理由。首先,对于省级而言,如果设立部门集采机构可以说是在采购过程中又增加了一个中间环节,而且会造成一定的浪费。国家不但要增编制,固定养一些人,提高了人力成本,而且要增加场地,如评标室、招投标室等;其次,从公正廉洁的角度来说也不应成立。试想自己口袋里的钱自己花,难免会出现随意性、倾向性,容易造成腐败;最后,部门集采机构由于受专业水平的限制,可能最终还要再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这又是一种浪费,而且更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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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们广西的政府采购市场越来越规范,从大的发展方向看,如果省级成立部门集采机构可以说是走了回头路。不仅不利于监督,而且由于其职责与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职责不清,又会造成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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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成立≠都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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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刚才大家站在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各自的理由,从中可以发现,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其实需要先厘清一些概念。段老师,您刚才提到了“可以”设立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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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云波:是的。“可以”设立并不是所有的省直部门都能够成立。而且在省一级成立一个机构并非易事,编制问题就不好办,肯定要经过严格审批,肯定会对其充分必要性和行政成本进行多方论证,所以刚才有人提到的浪费一说,我觉得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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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我个人认为,即使省级有些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也不会出现人们所担心的那样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产生太大的影响,毕竟两者的业务范围都是由《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两者的职能范围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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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敏:我有几个疑问希望能得到解决。如果省级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一是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有何实质性的区别?部门集中采购和采购人自行采购是否有自相矛盾之处?如果两者本质相同,那为什么要在制度上把它设计为两个概念?二是法理上存在混乱。同属集中采购机构,但由于隶属关系不同,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职能,并由此带来一些问题。如部门集采机构要不要实行管采分离的体制?为什么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而部门集采机构就可以呢?我认为这些疑问都需要在这项规定正式实施前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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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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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看来对于省级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有一些担忧。可以肯定的是,征求意见稿的这一项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法》的细化而不是超越。那么对于这项规定,大家能不能提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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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敏: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是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于2005年将隶属于几个部门的采购中心撤销后统一组建的,在此基础上才使省本级的集中采购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发生了质的飞跃。如果政策引导建立省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势必造成我省集中采购工作走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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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中央和地方不一样,每个地方情况也有不同。一切工作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从普遍意义上讲在省级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弊大于利。建议政策规定不要“一刀切”,而是有区别地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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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中央采购人:为了节约采购成本,我建议省级不一定要设立专门机构,可以设一个专人来负责此类采购项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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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省采购人:我赞同这一观点,如果真要设立,建议对省级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职责、定位再明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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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云波:我的建议是监管一定要到位。云南省目前有省公安厅成立了采购办公室,其采购方式的审批等事项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因此,我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具备充分条件的省级部门可以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只要监管到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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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非常感谢各位嘉宾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相信在坚持一切从法律出发、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基础上,关于省级部门集采机构的设立一定会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虽然此次讨论将暂告一个段落,但我们相信关于政府采购的实践探索永远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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