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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揽工程将严惩 行贿数额特大最少3年禁入河南


 发布时间: 2017-05-22     

  【核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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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领域发生腐败行为,不仅要严厉惩处受贿、索贿者,对行贿者也不能“网开一面”。记者昨日获悉,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近日联合发布了《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省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而设计的又一项重要法规制度。从7月1日起实行“工程建设廉洁准入”制度,即“黑名单”制度,对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贿者,录入“不廉洁记录名单”,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我省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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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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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案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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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2006年9月,全省共对2.2万多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项目3841项,分别对2574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做出了停止招投标、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1026人,其中党政纪处分664人,移交司法机关3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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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008年,全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880起,工程建设领域占21%,居各领域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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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惩受贿人员难遏腐败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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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力度,一大批腐败分子受到了惩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省财经学院原党委书记徐兴恩、省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校长张喜堂等一批厅级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收受贿赂,被开除党籍、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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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我省查结的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行贿人(单位)处理不力的问题,如2009年全省司法机关查结的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中,对行贿人(单位)处理的90人,仅占该领域的19.7%。由于没有把行贿人和受贿人一样处理,只严惩受贿、索贿者,而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蔓延,使得行贿成为一项高盈利、低风险的活动。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必须规范企业行为,实行工程建设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实行廉洁准入制度,是运用非刑罚措施进行社会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合理使用个人和单位的不良记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对行贿者的一种“惩罚”,对行贿行为有一定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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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记入“黑名单”详情全发布到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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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不廉洁行为是怎样认定,如何公布的呢?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作了详细介绍:《暂行办法》所称的不廉洁行为,特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贿行为。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对违纪和犯罪的行贿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分别作出党政纪处理和刑事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审理报告、审判结论,是不廉洁记录名单录入的直接依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不廉洁记录名单库由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和维护。县、市、省级纪检监察、审判机关及相关部门在查结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案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理、审判结论及处罚决定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接到有关工程建设领域贿赂案件的审理、审判结论及处罚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廉洁记录名单在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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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最少3年“禁入”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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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规定,对列入不廉洁记录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以行贿数额的多少决定禁入时间的长短,行贿数额较大的,6个月~1年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行贿数额巨大的,1~2年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的,3~5年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至于具体的行贿数额,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河南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沟通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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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主动行贿与因被索贿而行贿的主观恶性不同,《暂行办法》规定被索取贿赂的单位和个人,以情节轻微认定,一般不列入不廉洁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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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列入“黑名单”所有姓“公”项目全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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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行贿者的惩戒,《暂行办法》这次规定得相当严厉。凡是被录入“黑名单”有不廉洁记录的,河南省各级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河南省各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河南省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姓“公”的工程建设项目,不管是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以及招标代理等,一律禁止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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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是道坎儿以前的不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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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那么7月1日之前发生的不廉洁行为,是否要录入“黑名单”呢?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就溯及力作出说明:根据有关法律溯及力的规定,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的不廉洁行为不予记录,不予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作出党政纪处理、尚未作出刑事处理的,或已作出刑事处理、尚未作出党政纪处理的,都要记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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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要弄虚作假舞弊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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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名单”制度对一些行贿企业和个人具有强大的杀伤力。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负责人说,《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廉洁记录公告过程中的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为《暂行办法》的实施提供纪律保障,并对在不廉洁记录名单的信息采集、公布和执行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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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主要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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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参与河南省各级政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从事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业务,以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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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严格禁止通过行贿手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过行贿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参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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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不廉洁记录名单公告的内容包括:行贿单位或者行贿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行贿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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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列入不廉洁记录名单库的,应当根据行贿数额,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行贿数额较大的,六个月至一年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二)行贿数额巨大的,一至二年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三)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的,三至五年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记者 李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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