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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公正≠结果公正


 发布时间: 2017-05-22     

  格力眼中的一桩大冤案,在广州市财政局局长张杰明眼里,却是毫无瑕疵。如此鲜明的对照让人错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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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格力空调以1700万元的最低出价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情况下,招标方在复评中却以其标书个别条款有瑕疵为由而淘汰格力。1700万元左右的东西,保修费只报了4万元的格力出了局,而让保修费报了400万元的中了标。这其中是不是真有猫腻还不敢说,但至少可以说不合乎常理——试想,如果这笔采购是张杰明的私人消费,会不会就选了格力?如果是,那为什么一到了政府采购层面,事情就会反过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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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格力的出局,张杰明的说法是“格力的标书中有实质性的条款没有响应”,他近日在广东“两会”上的回应非常强势,说是“依法做出决定、程序并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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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采购”,表面上的程序公正往往不能保证采购结果的公正,这是颇令人费解的事情。政府采购之所以被称为“阳光采购”,其重要原因是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程序公正,二是结果公正。其中首先要强调的无疑是程序公正,因为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结果公正。但“阳光采购”的目的显然是要追求一个结果公正,对程序公正的严格强调,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结果公正。而且,重程序与不能轻结果本身并不矛盾,如果没有结果公正,那程序公正的意义本身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只片面强调程序公正,而对结果公正不管不顾,那是即便合法也并不合理的事情。目前,一些政府采购存在偏重于程序规范而不关心结果公正的问题,已引起了纳税人对于政府采购的评价与信任,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政府采购部门的重视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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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招投标并不是一桩仅仅简单走程序就完事的事情。就格力“废标案”而言,即便一切真是严格按照程序走的,也存在程序公正不能够保证结果公正的明显事实。为何程序的公正不能形成一个公正的结果?究竟是格力操作不规范?还是被人做了手脚?还是程序本身就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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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丰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