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国货界定条款引发的讨论 \r\n主持人:本报记者 田冬梅 \r\n本期嘉宾: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r\n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采购专家 杨大伟 \r\n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魏承玉 \r\n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刘恒斌 \r\n长安轿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隋全晖 \r\n曙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王成江 \r\n \r\n国货条款引争议 \r\n主持人:最近一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姗姗亮相,可谓是激起政府采购领域的千层浪。而国货条款更成为聚焦点,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 \r\n刘俊海:国货界定一直以来就是政府采购领域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征求意见稿对国货做了基本界定,但是这样界定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一定比例究竟是多少?二是第10条规定,本国工程、服务是指由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工程、服务,按照这种表述,似乎意味着在判断货物的提供商时就不用看其国籍了? \r\n倪光南:由于过去对国货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将进口货物当作本国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会有人说一个公司只要在中国注册,给中国交税,它的货物就是中国货。征求意见稿对国货进行界定是一种进步,但是有两个方面需要完善:一是征求意见稿给出的计算公式对于有的产品不大适合;二是规定增值的绝对比例。 \r\n隋全晖: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国货的界定对于自主品牌车企而言是很及时的。众所周知,2009年年底传出公务车采购自主品牌汽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的消息,这对自主品牌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可是没有对自主品牌汽车的界定,谈何采购比例? \r\n虽然征求意见稿对于国货有一个初步性的界定,但是并不明晰,尤其是一定比例的不确定性,更为实际操作带来了困扰。 \r\n刘恒斌:对于执行机构而言,国货界定不明晰尤为不利。法律的实施条例应该是操作性很强的,应该能够指导我们的实践,而征求意见稿中的国货条款显然不能发挥这样的指导作用。 \r\n魏承玉:我想说的是,关于国货的界定完全照搬美国的规定,对中国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按这个规定执行,世界上几乎所有名牌都属于中国货。 \r\n主持人:其实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中国货”这一词语也曾引发国内外的激烈争议。原因在于中国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依法购买本国货物,从而被一些国家指为贸易保护主义。 \r\n刘恒斌:其实我们一直都在说国货不太好界定,这就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即可能会带来国际上的一些负面影响。 \r\n魏承玉:政府采购购买本国货物可以说是国际惯例,西方很多国家都有政府采购保护本国货物的相关法规。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是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国货界定,不要让其成为贸易保护的说辞。 \r\n一定比例多少为宜 \r\n主持人:从各位嘉宾的讨论中不难看出,征求意见稿对国货的界定虽然是一种进步,但是还需要更具可操作性。那么,执行性强的国货界定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r\n刘俊海:我认为,认定一个产品是不是国货,必须同时满足主体的国籍和产品自身的附加值两个条件: \r\n一是就主体本身来看,中国人包括中国国籍的法人、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而仅在中国境内生产,但提供者不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也不符合国货的条件。 \r\n二是在中国境内增加的附加值至少要占到政府采购标的价值的50%以上。比例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宜再回避,应当界定为50%(包括50%)以上为宜。 \r\n王成江:我同意刘教授的观点。我个人认为,本国货物应该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产品生产企业的资本成分中,中方资本应大于等于51%;二是该产品的主要技术增值的知识产权归属中方企业或中国公民。 \r\n征求意见稿中以生产地为主要评判标准,其实只解决了一个问题,就是海关关税的问题。以国内生产成本的占比来界定既难以操作,也有很大的漏洞,因为这需要一层一层地去界定每个产品部件的属地性质。 \r\n主持人:二位嘉宾刚才都提到50%或51%这样的确定比例,这就引申出另一个问题,这个比例应该由谁来举证呢?谁来界定? \r\n刘俊海:如果说涉及到附加值比例的举证问题,我觉得应当由供应商举证,但是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可举反证推翻。 \r\n王成江:相比较而言,我觉得我提出的“生产企业的资本成分中,中方资本应大于等于51%”就相对容易很多,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就可以很好地予以界定。 \r\n杨大伟:我认为除了以上嘉宾谈到的如何界定国货以外,还应该对国货优惠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对于货物、工程与服务应该有所区别。如世行采购指南附录二就作出这样的规定,货物:国内劳务、材料和部件占出厂价30%以上可视为国货,评标可享受15%优惠;咨询服务:对国内咨询人评标最多给10分优惠,联营体咨询人的国籍可以由联营体自己确定等。这一点我觉得也应该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明确,可以增强国货政策的可操作性。 \r\n以品牌定国货 \r\n主持人:其实对于国货的界定,业界一直众说纷纭,这也是导致国货标准“难产”的一个原因。而伴随着中国加入GPA脚步的临近,国货的界定已经刻不容缓了。 \r\n刘俊海:正如主持人所说,其实国货界定是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内的第一重要问题。在这个时候国货还不能准确界定的话,势必影响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等到加入GPA以后,对于国货、自主品牌的发展都将不利。 \r\n魏承玉:我的建议是,国货的认定应该结合“中国制造”的国情。我国品牌少、制造多,美国则是品牌多、制造少,因此美国强调制造,而我国应强调品牌。我认为,本国货物首先应该是自主品牌。自主品牌是指由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是中资控股企业注册为中国产品的品牌;其次是生产地原则,即在中国生产,最终产品必须是在中国生产和制造;最后是对最终产品所使用的零部件的限制。 \r\n隋全晖:我赞同魏处长的观点。对于汽车行业而言,仅从比例来认定国货不一定合适,品牌比比例更重要。我的观点是既要讲品牌,也要讲比例,但最为关键的是品牌。因为品牌本身是一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 \r\n汽车领域现在有许多合资品牌,而且在公务车市场一直是合资品牌领先。对于合资品牌、自行设计生产的产品以及国内组装挂国外标的这3类产品,如何界定自主品牌?合资的算不算是自主品牌?还是占到多大比例时算?如果国内组装挂国外标的,达到一定比例也算国货吗?我认为这些都应该界定清楚。 \r\n警惕部门规章依赖性 \r\n主持人: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国货的界定确实是原则性的。但是第10条也提出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这句话可以说是对国货太过原则性界定的一个补充,不知各位嘉宾有何见解? \r\n刘俊海:这就是我们国家存在的一种部门规章依赖性。我不赞同将国货界定如此重要的一个概念,放入部门规章予以明晰。 \r\n从我国法律位阶关系来看,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高于行政法规,而行政法规又高于部门规章。国货界定已经超过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的决策范围,本应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予以明晰,部门规章可以再就具体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细化。如果简单地将国货的认定标准放入部门规章内,我认为这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重大问题最好别出现架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 \r\n刘恒斌:国货本应在《政府采购法》中予以明晰,结果在等待7年之后还是这样一个原则性的界定。况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没有具体时间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遇到国货问题又该怎么办? \r\n主持人:各位嘉宾,通过对征求意见稿中国货条款的讨论,在肯定政府采购领域这种进步的同时,我们也更清醒地意识到问题的存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伴随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正式面世,会有一个利于操作、利于执行的国货界定标准。()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