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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国货优先 要“草”还是要“苗”?


 发布时间: 2017-05-2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关于优先采购国货的条款引起了舆论的热议。有观点认为,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WTO GPA)是大势所趋,采购国货的规定与该协定相悖。也有专家认为,购买国货是WTO GPA的例外,不是贸易保护主义,中国亟须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一套保护国货的法律体系。(2月2日《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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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有“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等情形者除外。这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被界定为“国货优先”,严格说来是没有问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政府采购法》时,中国已经加入了WTO,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的原则,当时和WTO原则并不冲突。现在,该法的《实施条例》规定“国货优先”,总体上也和WTO GPA也不冲突,都不能说是贸易保护主义,而只能算是一种“例外”的政府消费。放眼世界,政府采购国货优先其实是一种国际惯例,美国、日本、阿根廷、韩国、波兰、澳大利亚等国的政府采购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当大多数国家都对本国政府消费进行“例外”的“保护”时,也就不算什么“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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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而言,政府采购优先考虑国货,并不需要解决法律或意识形态的问题,其更现实的意义还在于,优先采购国货的政策措施运用得当,可望大幅度促进国内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创新。这个目标既以“保护”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为基础,同时从一开始就超越了“保护”的价值,而具有了提高国内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自主创新规模和层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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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政府采购的传导和带动作用,集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含服务)的研发应用。前一个办法规定,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后一个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这两个《办法》同时印发,同时施行,一个针对国内企业产品,一个针对进口产品,其共同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积极扶持国内企业、科研机构自主研发,推动国内市场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知识产品自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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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言之,政府采购是国家行为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政策强制力和巨大的购买能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将产生直接而广泛的影响。对于尚未完全成熟的产品和服务来说,“给市场”比“给资金”往往更重要,当政府采购的天平倾向于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将大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对自主创新行为产生强劲的引导、示范与干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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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有个说法叫“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撇开其特殊的历史含义不论,不妨这样说,现在政府采购优先考虑本国的“草”,并非要狭隘地抵制其他国家的“苗”,而是为了给本国的“草”施加压力、注入动力,使之尽早长成茁壮的“苗”。张木生(北京 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