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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不等于责任“转移”--从拖欠工资款的清偿谈起


 发布时间: 2017-05-22     

  建筑企业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是否意味着责任“转移”?是否就撇清责任(包括拖欠工人工资款的清偿)而安枕无忧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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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我们曾经经手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建筑企业承建一幢工程后,与挂靠在公司名下从事建筑业的徐某协商约定:建筑企业将其所承包的上述工程转包给徐某组织人员施工,建筑企业按工程决算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徐某收取管理费,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徐某负责等。徐某还向建筑企业出具承诺书一份。后施工的工人多次向徐某追要工资款未果,引起诉讼。建筑企业在诉讼中辩称,其与徐某之间有协议,徐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债务由其自己承担,包括其拖欠的工人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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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这是一起因建设工程转包后而引起的拖欠民工工资诉讼。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转包行为不但会引发工程质量问题,还可能会导致其他一些不良后果,如民工工资的拖欠、安全管理方面的隐患等等。为此,我国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转包行为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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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由此可见,该建筑企业将其承接的工程转包给徐某施工,该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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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虽然双方之间约定了工程的一切债务均由徐某自行承担,但该约定只在其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建筑企业仍然要对其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承担给付欠款的连带责任。法院最终也支持了我们的这一观点,判决该建筑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