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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回避血亲不如切断利益关系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据悉,该意见稿首次对“利害关系”作出了明确界定。(1月15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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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有政府采购专家指出,条例对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作出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其实是基于人性弱点下的道德净化——但凡个人总有七情六欲,很容易在亲情、感情羁绊下作出有利亲者而有违公义的选择,这也是回避制度在各个领域普遍施行的原因所在。因此,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规范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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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只是,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质疑与担忧也是合理的——民众怀疑回避血亲关系的现实可行性,是因为条例并没有明确对于“查三代”的监管权力归属,是由政府内部实行行政自查,还是委托一个监察机构,其公正独立性如何保证不受众多利益关联影响?又应当投入多大公共资源对每个政府采购流程予以同步监督?这些要害问题不予以解决,回避血亲关系就不过是又一个理论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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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反思与检讨以往的政府采购腐败案例时,我们可以发现,其实相关政府采购流程设计在理论层面不可谓不严密,甚至相当繁琐。然而,完善规划无法转化为日常操作,原因在于政府采购的权力依然过多,掌握的资源庞大,因此总能针对采购体系进行针对性的“钻空子”。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根本在于指望内部自律的道德不可靠性,以及外部制约与权力博弈的严重不对称,使得权力拥有者可以轻易将制度扭曲变形。而资源一手掌控必然会形成巨大的利益诱惑,希图有利可图者也会千方百计使出各种花招来腐蚀监管者。两者之间一旦一拍即合,其灰色负能量就足以轰开任何一道制度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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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因此,回避血亲关系不如切断利益关系,切断利益关系必须对任何可能衍生利益纽带的体制积弊加以割除。比如,法律专家应当从法理上审视,当下政府采购中的部门规章权限是否拥有过多自由裁量权,一旦与类似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发生冲突,能否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原则,对其进行制度纠正?如果投标方在竞标过程及结果出台后产生异议,是否有足够顺畅便捷的举报、投诉、反馈等权利救济机制,其维权成本是否在现有体制下过于高昂而导致投诉者被迫放弃?由于政府采购争议必然会牵涉到某个政府职权部门,是否会因此遭遇各种或明或暗的行政壁垒而最终搁浅?仲裁机构是否会因部门之间的利益牵涉而丧失公正性?由此而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打造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首要之举是彻底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尤其是当政府利益牵涉其中时,能不能在制度上强力制约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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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政府集中采购是某种形式的“集权”,要规避集权带来的权力弊端,就必须有相应“分权”与“限权”的制度设计。“分权”及采购部门与监管部门各自独立运作,监管部门有权对采购部门各项事务独立监管而不受传统的行政级别限制;“限权”即更大程度地接纳民众的监督和民意的表达,保障民权赋予下的民主监督,从而避免权力独大的滥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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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从回避血亲关系的就事论事,限于局部到更着眼于治本的制度供给、监督完善,切断一切灰色利益关系的生存空间,当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最为关键的价值核心。      (毕 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