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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需要“切除”不需“化疗”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 《录音“铁证”曝工程招标潜规则之乱》一文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随之全国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各抒己见。长期以来,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如影随形,考虑到当事人各方的自身利益,大家都没有捅破这层窗户纸。即便是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了围标、串标行为也大多是小范围内悄悄的处理,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被投标人大白于天下。随着围标、串标行为从幕后走到台前,以下几点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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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一、如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去除行业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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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下,完善招标文件的制作,加大预防围标、串标的成本。另外,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要秉公执法,决不手软并加大处罚力度。做到一经查处,彻底决定企业日后不得再参加招投标活动,那么就没有人敢去围标、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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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二、如何及时有效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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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录音“铁证”曝工程招标潜规则之乱》中所涉及的案例至今还没有处罚结果,这种情况对各方当事人而言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延误了工程的进度,进而影响了工程总工期;另一方面,由于是公共项目,损害的就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有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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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判定重新招标应该是毫无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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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如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才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判的太轻,由于本案经媒本报道,相关部门以及业内人士都在期待结果;判的重了,那么对于当事人企业而言,损失是巨大的,甚至是无法挽回的,所以现在结果一直没有出来。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满足了一方的利益诉求,却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最大的不公平;所以笔者建议此案应该站在更高的层次、更广的视野来处理这个问题,不要仅仅局限于短期利益、地方利益。围标行为如同恶性肿瘤,只有切除才能根治,化疗法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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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第三、如何应对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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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国内招标是面向全国的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但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以及本地化优势,最终能够中标的大多是本土企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这基本上是业界常态。这样,不利于招标行业健康发展。更影响了市场竞争。此外还容易产生腐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的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因。如何才能有效的减少甚至杜绝这种小集体主义势头?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更能进一步适应时代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盼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早日出台。(中国搜标网 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