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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高校腐败,监管机制和法律规范不可缺位


 发布时间: 2017-05-22     

  吴高庆 钟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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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武汉大学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该校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和校党委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因涉嫌受贿罪,先后于9月13日和9月26日被逮捕。陈昭方被捕后已被免去常务副校长职务,龙小乐在被拘留前已被免去校党委常务副书记职务。目前,此案正在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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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昭方、龙小乐的落马,使高校腐败问题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各地大学腐败案件频频曝光,原本清净的高等学府却成了腐败案件的频发地,一批批的校领导在基建中落马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基建工程项目本来就是国内腐败的高发领域,其根源无非是工程项目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和不受监督。据笔者观察,如今基建不但成了大学腐败案中最多发的领域,而且不少都是窝案。如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被查处,同时挖出了8人受贿窝案;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在该校工程建设中受贿600多万元,并且有多人涉案;武汉音乐学院多个院系一共被查处13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两次案发共查处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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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腐败现象在高校日渐增多,传道授业解惑的高校师长成了高校里的“大蛀虫”,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高校所肩负的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和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任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对高校腐败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对高校腐败的预防、监控、治理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已经成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课题和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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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腐败案频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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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高校腐败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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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高等院校管理上的漏洞和监督的缺失。近年来,随着学校与社会的交往日益频繁,高校教学经费来源也呈多渠道、多方位发展。除国家拨款之外,还有社会捐助、科研经费、校办产业等等。随之而来出现的问题是高校并没有建立起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等监督管理机制。各商家争相把扩建中的各大高校作为目标,大家各显神通,明里暗里送劳务费、感谢费、回扣,只要能拿到项目都无所不用其极。在这四处充满诱惑和陷阱的环境中,高校却存在着党政领导权力过于集中,缺乏透明度;制度不合理、不健全;缺乏法制手段和配套措施,管理不科学、不严密、不规范等等问题,这无疑已成为高校腐败问题的首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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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高等院校管理行政化。目前,在各高等院校中出现的一种普遍趋势是行政权正逐步超越和代替学术权。政府把大学当成了行政单位来对待,而大学内部的管理也是高度行政化的。高校行政、后勤等部门在学校整体架构中居于主导地位,高校的教学活动、科研资源分配等都是由行政部门控制的。而居于这一行政体系顶端的校级党政官员自然就享有近乎不受约束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体现在教学、研究领域,更体现在基建等校园建设领域。如果说在教学、科学研究领域,身无一官半职的教授们还有一点发言权的话,那么在基建问题上,则完完全全是行政控制,校领导说了算。我们可以看到如今在许多高校已经出现了行政凌驾于学术教学之上的现象,校园里“官本位”盛行,学校党政领导一把手说了算,上无监控,下无监督,学校事务不公开或公开程度不够等等,而这些都给高校领导的腐败提供了滋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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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高等院校缺乏完善的招投标机制。1999年以来中国高校全面扩招,而随着全国各地高校的扩招,各大高校都大兴土木扩建校舍、发展新校区,新建大学城更是成为全国各大城市的潮流。许多高校已俨然成为一个巨大的经济活动主体,而各大院校的基建采购更是成为人人争抢的“香饽饽”。然而当前的高校招投标体制还远谈不上完善,缺乏民主参与和监督途径及形式,公开度和透明度远远不够。缺少了完善的招投标机制,面对这巨大的利益诱惑,高校领导们手中的权力缺乏监督,他们若想暗箱操作的话,轻而易举就可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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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科学有效的预防和监控高校腐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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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预防和监控高校腐败机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关“公共采购和公共管理”的规定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公约》第九条规定:“公开分发关于采购程序及合同的资料,包括招标的资料与授标相关的资料,使潜在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准备和提交标书;事先确定参加的条件,包括甄选和授标标准以及投标规则,并予以公布;建立有效的国内复审制度,包括有效的申诉制度,以确保在依照本款制定的规则未得到遵守时可以诉诸法律和进行法律救济……”“……预算的通过程序;按时报告收入和支出情况;由会计和审计标准及有关监督构成的制度;迅速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据此,笔者认为,预防高校腐败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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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运用制度管人管事。应当根据《公约》规定的精神,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入手,健全制度、完善体制和机制。必须在高校内建立健全采购和基建工程招投标等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预防腐败;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建立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机制,防范和约束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如果说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那么在高校中实行这些制度和机制,将高校中关于“钱”的重大事项通过制度来运作,对高校党政领导的权力必然是一种有效的制约。随着导致腐败的权力受到牵制,“高校蛀虫”出现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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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全面实施公开招投标制度,规范高校各类经济行为。虽说我国高校的采购也采用招投标方式,但大多都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起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等应有的作用。尤其是招投标的程序更是存在着不少问题,与《公约》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公开信息、甄选规则、授标标准以及投标规则都还不够完善。因而必须规定,凡已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或重点建设项目,一律按照有关规定递交政府采购中心或重点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实施公开招标;未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或建设工程项目,凡支出5万元以上或单件支出2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由学校组织公开招投标;凡支出在5万元以下(单件支出2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的项目,一律由至少2人共同决策和具体操作。同时,实行价格公开制度,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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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投标的程序上,实行民主、公开、监督的原则。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不干预招投标工作,也不推荐投标单位;招标组在组长的召集下有权独立开展招标工作,成员来自由学校经济监管部门、校内外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招标人才库;在招标时,没有“一锤定音的集权者”,所有成员完全平等,按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纪检监察人员临场对招标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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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对应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在高校中推行“校务公开”或许也是一个值得一试的方法。我国近年来正在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下的政府,提高政府的诚信度和公正形象。那么校务公开也必将成为“阳光校园”建设的有力推动器。实行校务公开不仅能增加工作透明度,哪些事能办,哪些事不能办,师生教职工们都可以一清二楚,而且该办什么、怎么办、由谁办,也都应该一目了然,这对于防止高校领导擅断和预防高校腐败将有极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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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针对目前高校行政化日趋严重的情况,国外许多高校的教授治校传统或许值得我们参考。虽说我国的众多高校的领导大多都有教授头衔,但这里的教授治校强调的是校园管理的去行政化,为学校的管理提供一个更加民主化的平台,从而更好地将行政和教职联系在一起,让行政真正为教学科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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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的来说,从法律角度看,要预防和杜绝高校腐败的发生,仅有校内的监督和管理还是不够的,有效的预防和监控高校腐败机制的建立最终必须纳入法律体制才能真正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作用。因而,出台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才是今后高校防腐途径的正确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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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分别为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和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