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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监管部门该站在哪里?


 发布时间: 2017-05-22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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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这一环节暴露出的问题却日益突出——政府采购领域一直存在着重采购、轻合同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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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日前在安徽、天津等地开展的政府采购合同大检查和整顿活动等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已处在必须整顿和改革的关键时刻。为此,本报将从不同角度就当前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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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地在开展合同履约调研中发现,有近1/4的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按时履约。该地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员无奈地告诉记者,如此严重的合同违约现象让他们颇受打击。他认为,偷梁换柱、延期履约等合同执行中的问题不仅让政府采购流于形式,更将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部门推到了一个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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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象”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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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打折现象,让其在落地时已是面目全非。而对于这些打折现象,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竟然表示“不晓得”,那么究竟是真的不知还是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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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与“不晓得”现象同时引起记者关注的还有这样一种“怪象”,即越是政府采购发展快的地区,在政府采购合同监管环节暴露出的问题越多,而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也越高。相反,在政府采购发展相对缓慢的地区,监管部门却仅仅停留在备案环节,政府采购合同也因此而“安然无恙”。如此“怪象”背后究竟又隐藏着怎样的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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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只停留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备案阶段,对于后期的执行跟踪却很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认为,对于备案后的合同执行,已成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共同协商的结果,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闹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由此也让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合同呈现出表面上的风平浪静,监管部门因此也被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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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这种说法表示赞同的情况下,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我国大部分地区目前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没有牵涉到合同环节。像天津、江苏、江西等政府采购发展步伐较快的地区,实施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大检查、整顿等一些举措已经成为他们堵漏的关键环节,如果此时合同履约环节再得不到有效规范,政府采购这一系统工程就要随之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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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监管部门对于合同管理的无奈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是分不开的,恰恰是这样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合同由谁监管的争议。业内人士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究竟该如何监管也表示出了这样的担忧,即:“如此规定会导致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监管等基本问题产生误解,甚至片面地认为合同履行就是普通的民事经济行为,不再需要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那么,在如此共识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究竟该如何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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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如何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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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说不玩就不玩’、以次充好等现象,都已成了社会各界攻击政府采购的锐利武器,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监管部门的软约束力。”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相关人士表示,找准监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位置是解决当前监管难的一大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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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且不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适用法律等争议该如何解决,单从对财政资金的全程监督而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责任也有权利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后期执行进行追踪。”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来看,站在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重要手段的角度,按照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督权利,应该理直气壮地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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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监管部门到底该如何监管、监管什么,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这位负责人给出了这样的回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对政府采购合同从签订到执行的全程监督,应该立足于与招投标文件相关规定的契合,而不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罚上,该负责人认为,一方面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处罚;另一方面也应该建议有关方面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方的民事责任,确保监管部门对合同管理的监管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同时也要注意处理好《政府采购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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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投标文件为蓝本、从强化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角度开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是天津市近几年在合同监管方面进行探索取得的突破。对此,业内相关人士表示,天津的做法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值得其他地方在相关法律并未细化的前提下借鉴。同时,这样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也为相关法律在合同管理上的细化提供了实践基础。(田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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