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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合同:甲方乙方的拉锯战


 发布时间: 2017-05-22     

提及合同,就必然会牵涉到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而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作为甲方的采购人与作为乙方的供应商,却能够在政府采购“第三只眼”的监管下展开各取所需的拉锯战。采购人纵容供应商的延期签订、不履约,甚至明目张胆地以次充好等行为,而供应商却也有“本事”,游走于采购人与监管部门之间。如此拉锯战下,“第三只眼”又被置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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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纵容背后宠坏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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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未诞生之前,财政资金的支出多是买方与卖方的直接沟通,由此滋生的腐败及负面影响促使政府采购“第三只眼”的诞生。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很多处于监管真空的操作将政府采购“第三只眼”搁置起来,致使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再次成为甲方与乙方的一种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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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的管辖与法律的约束下,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缘何能够出现如此“嚣张”的行为?“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中的强势主体,出于各种利益的驱动,成了政府采购中最难缠的主儿。”某地政府采购相关人士表示,采购人的强势地位,是其能够纵容供应商从事违规行为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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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业内相关人士则表示,采购人不执行合同或执行不合规合同的情况主要是由以下3种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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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最终中标的产品不是采购人最中意的,由此采购人通过各种方式抵制合同的落地;二是采购人由于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所限,对于供应商提供“动过手脚”的产品无法分辨,由此导致合同执行中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等不合规现象的产生;三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为了各取所需而达成一致,导致政府采购合同的失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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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纵容供应商的不法行为最终不仅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更让财政资金不能花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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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胆从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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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让供应商不顾一切地拼杀进来。然而,由于相关制裁措施的滞后,中标供应商说不玩就不玩了。”宁夏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由此导致重复招标现象的频出,而诸如此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更是无法进入到合同执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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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当前参与政府采购的很多供应商都采取先入围、再拖延供货或偷梁换柱等方式来实现其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占有。某地日前在对政府采购合同不按时履约的调研中也发现,有近半的供应商都承认是因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未能按时执行。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供应商如此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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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相关人士分析认为,采购人的纵容是一大诱因,而最关键的还是制度的软约束力造成的。《政府采购法》在第8章的法律责任中,虽然对于采购人、供应商等当事人在合同执行中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罚措施等都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如何区别不同情况、具体适用何种法律处理等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内容都缺乏明晰的规定,由此为供应商的成功“试水”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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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国科学院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则认为,政府采购采取充分竞争和最低价中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供应商的盈利空间。有些供应商为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甚至做起了“赔钱”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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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员认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各怀鬼胎、各取所需的拉锯战提供了前提条件,而在全国性的法律未能制约到的方面,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应该发挥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性的法规也因缺乏可执行性而未能担当起这样的重任。恰恰就是这种上法与下法的衔接空当,为供应商与采购人的拉锯战提供了空间,最终也让政府采购背上了“黑锅”。(田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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