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倒覆事故发生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展开对本市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有人大代表提出最低价中标制度已经成为安全隐患之首。而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建交委主任黄融表示,上海将杜绝单纯以“低价中标”的方式来确定中标单位。 \r\n 另外,济南于8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中严禁招标人设定不合理低价招标及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办法要求,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禁止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济南市以切实的行动来杜绝“最低价中标”。 \r\n \r\n 招标投标方式在我国已推行多年,但无论在货物或者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均有不少单位、不少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过分强调低价中标。在货物招投标中,低价中标的后果往往使中标产品质量欠佳,有的用户单位在使用产品一段时间后出现质量问题,这并不能通过维修达到原先要求的指标。有的则使用寿命很短,不到质量保证期产品就报废了。给招标人代为带来了很多损失。而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价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财产带来了损失,更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人的生命安全。 \r\n \r\n 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部候选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最低中标法”有天壤之别,要强调的是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而非最低价就可以中标。 \r\n \r\n 现在某些部门,甚至某些领导机关,错误地理解有关法律法规,错误地提倡最低价中标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为此,我们必须大声疾呼,不能以“最低中标价”确定中标单位,为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受到最佳的投资效益,必须正确地学习、贯彻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通力 周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