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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发布时间: 2017-05-22     

“当前的经济形势,是政府采购发展千载难逢的好时机,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刘俊海对在当前形势下出台的《意见》给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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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谈到“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时,刘俊海认为,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对各种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并不到位。对此他提出,强化政府采购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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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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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各级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法制化发展确实功不可没。但刘俊海认为,《政府采购法》对于各种采购行为及采购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并没有完全覆盖到位,同时也缺乏对相关法律责任的细化。对此,刘俊海提出应该要明晰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政府采购中的具体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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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采购人等应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对于监管机构、集采机构等当事人在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而对于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采购各方当事人,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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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界定清晰法律责任,才能实现更好的法律约束,同时也能够确保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刘俊海认为,《意见》中已明确提出,要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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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进一步阐述道:“明晰相关的法律责任既有助于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也有助于督促采购当事人更自觉、自愿地遵守政府采购法律规则。法律责任追究的案例应公开进行,要使更多的当事人从案例中学习和掌握法律。供应商和采购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办事,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严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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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需借各方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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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既要发挥行政监督及法律制约作用,也要依赖于采购各方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意见》中提到的发挥动态监控体系的侦查功能,刘俊海提出应该在发挥执法机构各自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联动执法监管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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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发动社会监督力量。对于社会监督,刘俊海表示应该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即通过各种途径,如公开信箱、网上举报或电话举报等多种形式,发挥民众对于政府采购各方的监督作用,而通过这种有偿的利益激励机制能够更有效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让检举、揭发更有理、有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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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发挥供应商尤其是落标或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供应商的监督作用。刘俊海认为,落标或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供应商更注重学法用法,敢于并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因此,他们自身的维权意识、对各方的监督意识也更强。他们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一些违规违纪的信息,有助于督促政府采购各方行为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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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其次就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应在《政府采购法》赋予的监管权限下行使监管权力,确保违法违规的行为得到处罚和遏制,遵纪守法的行为得到褒奖和鼓励。同时,刘俊海强调,应该实现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政府采购监督的无缝对接。而如此监管合力的形成,更将触及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监管盲区和监管真空区,有助于实现高效、快捷的全方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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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加强主流媒体、网站的监督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冲破地方保护,揭示地方政府采购的不规范做法。同时确保公众对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借助媒体还公众以明白,还相关监管部门以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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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各方监管之力,畅通监管渠道,更有助于推动政府采购的法律化、规范化发展,促进《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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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化政府采购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刘俊海总结道:“强化政府采购法律追究机制既是规范工程、发展工程,也是民心工程、和谐工程。当前正是保增长、促发展的时候,政府采购大有作为。如果法律机制不到位,势必影响政府采购的作为。因为法律机制更具有强化市场信心的功能,对于培育政府采购市场、缓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田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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