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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的制度基础要重申


 发布时间: 2017-05-22     

  6月1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上回应有关政府采购“排外”的质疑,回应称:目前招标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并非“排外”,而是对国货的非法抵制。6月4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其他八部委发文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昨日,《中国经济周刊》重提此新闻,并梳理了相关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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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强调政府采购本国产品,这点无需质疑。以政府为主体的采购,自然有别于自由市场贸易,因而,政府采购国货也不能等同于贸易保护等反市场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此早有明示。该法第十条规定:除三种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且,这也是与国际惯例相符的。不少国家都以法律形式做出硬性规定,要求政府采购向国货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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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九部委重申购买国货,这首先是对相关法律的重申。其次,鉴于当前政府采购中的“国货歧视”现象,九部委下发通知,也具备一定的“提示”意义。不过,部委通知是否具备强制性呢?我们所希望的,当然还是让法律的调节作用收获实效,是让法律具备实际操作的空间。法律作用不能总靠行政性的强调与重申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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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同样是在《政府采购法》中,第六条做出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那么,这个预算是否到位?公共财政的调度是否井然有序?相关的制度是否已经完善了?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这些指定的媒体又是哪些?采购信息是否在这些指定的媒体中向公众发布了?这些问题需要不断追问,它们关乎到该法的执行效果,也关乎到政府采购的行为是否公开、透明以及程序是否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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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政府采购的合法性,不仅需要法律明示,同样也需要这些制度的支撑。《政府采购法》的诸多规定,需要架构于这些制度之中。完善的财政预算制度,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程序,以及一种完备的公示制度,等等,这些都是该法操作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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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国货歧视”现象,背后固然有政策的、经济的原因存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进出口业务的副会长陆仁琪接受采访时,分析了这些原因:由于人民币升值,由于一些进口产品因在鼓励名单中而获得免税,政府采购往往会优先考虑这些进口产品。这即是说,当政府采购无法避免经济理性的考量时,“国货歧视”现象难免存在。而当政府采购变成了市场的、准市场的行为时,部门利益必然渗入其中,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何在?那么,何以保证政府采购不掺杂私利?仍然是法律起到明显的调节作用,是法律获得制度的基础。(本报评论员 肖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