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自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成效有目共睹。但从近几年的投资审计情况看,一些投机分子,为了从不正当竞争中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干起了“工程围标串标”的勾当。 \r\n 所谓围标是在某项建设工程的招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施工企业或多个施工企业约定轮流“坐庄”,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项目。 \r\n 所谓串标是投标人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彼此之间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相互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国家或招标人利益的目的。 \r\n 围标串标不仅限于投标人与投标人的相互串通,有时候还出现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相互串通现象。 \r\n 围标串标行为隐蔽性强,难以调查取证。目前建筑市场上围标串标量虽大,但真正被揭露、立案、查处的不多。因此,治理围标串标行为还应在政策规定上有所创新。 \r\n 一、改革资格预审方式。目前投标人资格预审能否通过,完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说了算,整个资格预审过程不透明、不阳光,是围标串标发生的主要环节和根源。建议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审查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从制度上把整个资格审查活动置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之下。 \r\n 二、完善评标定标办法。目前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过于单一,可人为操作的因素较多。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实行“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相结合的三种评标定标办法,从技术操作规则上“拦截”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的作弊。 \r\n 三、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制度。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并建立信誉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r\n 四、减少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对实际监管中一些不好把握和认定的问题,应作出明晰化规定。 \r\n 五、实行招标限制措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发生不良行为的,一律实行招标投标限制。(老河口市审计局邓建国柳建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