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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性质仍应为政府投资工程


 发布时间: 2017-05-22     

  BT(建设-移交)模式简而言之:通常在城市基础建设领域,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招商)的方式确定投资方,由投资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投资方通常会组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采购,并由政府向投资方支付采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造方式。虽然从建设期看,政府无需筹集资金支付工程款,似乎BT项目就是社会资本进行建设的项目,但建完后政府是要用预算资金采购支付的,所以本人认为BT项目本质上还是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公司的筹融资仅仅是施工行为的向前延伸,本质还是一种施工服务,在BT投资人与项目之间不存在股权或资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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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理由一: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产权及管理权归属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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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市政道路、管网、桥梁等,由于其特有的公益性,社会资本即不可能成为其产权所有者,更不可能是管理维护者。这些项目对社会的正常运转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其不可流通,即没有交换价值,故这类项目对社会资本来说是一文不值的。所以在BT模式下,投资人一味地去追求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资产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项目的公益性决定了BT项只能是政府拥有产权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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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理由二:从最终项目资金的来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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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建设期项目公司的筹融资,仅仅是解决了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的来源,而最终实际还款需要经人大同意,列入财政预算支出。即是政府有计划地将基础设施的投资提前了,从项目最终资金有财政解决来看,其仅仅是个改变了融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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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理由三:从税收角度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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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如果认为项目公司拥有了项目的产权,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很显然从这个规定来看,BT项目性质为资产的话,一旦被视为销售不动产,就要征缴营业税及附加。同样一个项目,由于改变了投资方式,即要多增加税收,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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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理由四:从投资主体性质不同带来的BT模式不同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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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如果认为BT项目是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或项目公司本身所有的资产的话,那么国有性质的投资人投资建设的BT项目,不管是股权还是资产,依据今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均为企业国有资产。一旦被认定为国有资产,而向政府移交就意味着转让,同样依据本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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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认为BT项目中存在股权或资产的话,由于事先约定了价格和采购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BT合同无效,即从合同保证合同等担保措施也无效。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是纯民营主体来实施BT项目,这个问题就不会凸显出来。也就是说,如果坚持BT项目为股权或资产,就会得出民营资本实施障碍比国有资本实施小很多,风险更加可以控制,而国有资本就不能实施BT项目不可思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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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综上所述,作为BT项目的投资人(往往是有一定投融资能力的施工企业),由于BT项目特有的公益性决定了该类项目没有流通性,不具有交换价值,也即对非政府资本来说,这类项目一文不值,所以拥有该项目的股权也好,产权也好,没有任何意义,并不能增加我们投资的回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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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所以本人认为,在BT项目中我们就视为是施工行为的向前延伸,仅仅是改变了建设期资金来源方式,并没有改变施工行为的实质,投资人需要的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加合法有效的担保,另人大决议及还款承诺。使得政府合法有计划地用未来几年的财政收入来提前建设基础设施,加速城市的发展。